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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为什么删文了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2-04-29


昨天,发了头条文章《73万元(应该是76万元)的房子逾期三年不办证,两级法院判违约金38元:不管违约金约定多低都要遵守》一文,今天上午就在后台被文中判决书的律师添加为好友,态度很客气,意思就是问能不能尽快把文章删除了。


都是法律人,都知道这样的判决书,本来就是司法公开之列,也不涉及什么当事人隐私,而且判决书将当事人名字都隐去了,所以法律知识上的交锋直接就免了。她直接说了理由,她可能因为这个事要受到处分。烟语君惊问她,这个判决根本不是你给的,我们之前根本不认识,凭什么处分你?她说,案件的审理法院看到这个文章了,就找到了当地的司法局,司法局就找到了律所主任及律师谈话做笔录,责令律师想法删文,否则就......


曾经有位老法官说过,每次他判决之前感到该不该支持摇摆不定的时候,通常会找个不懂法律的人,讲出两种判决结果听听后者的意见。用他的话说就是,所谓的司法审判,就是利益分割;所谓的民法,不外乎天理人情。如果没有学过法律的人,都能一眼看出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即使法条上再有依据,也只能说明审判者的思路出现了问题。


昨天发文的判决书就是如此。购房者76万多元买的房子,开发商按照约定逾期了三年没有办理房产证,法院终审判决开发商仅需赔偿违约金38元。法院的裁判理由是,购房合同里约定的是不论开发商违约多长时间,只需要承担购房款0.005%(十万分之五)违约金,就要遵守合同约定。尽管原告向两级法院均主张,不管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外省乃至本省高院的审判指导、发布案例,该约定条款都是无效的。


这样的判决,就算不是学法律专业的,也会发现判决的说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判决出来的影响后果是深远的。如果这样的判决成了判例的话,以后开发商就根本不会有积极性去建造合格的小区和楼房,业主办不出房产证,每套房子赔上几十元钱就可以免除责任了。

影响更广的是,如此裁判说理的话,以后所有的商业合同,合同的一方都可以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对方的法律疏忽,无限的压缩自己的违约责任,约定十万分之五乃至更低的违约责任,等到对方起诉主张约定无效的时候,拿出之前的法院判决,答辩称法院不能同案不同判,进而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法律法条,都是写在书本上的文字而已,只有司法案例判例,才是影响案件当事人乃至潜在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大众切身利益和行为指导的活法律。研究法条,对于法律业者及社会大众来说,远不及研究司法案例来的实际。最高法院也曾经撰文说过,要通过司法个案,达到司法公开课的效果。一份司法判决书,影响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当事人,其中的裁判说理,影响的是今后此类案件一个社会群体的法律权益。

昨天发文的判决书,根本不是案件的代理律师发来的,而是一位很久以前添加烟语君为好友的网友发来的。大概今年六月份,这个网友就将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发给了烟语君,称一审法院判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能不能发布出来?烟语君劝他,不是还有二审吗?既然选择了走司法程序,就要相信司法的救济途径,起码也要等二审终审之后再选择下一步的维权行为。二审判决一下来,他就发给了烟语君称,没想到二审法院也是这样判,实在是没有办法了。


代理律师找来之后,烟语君还跟这位网友进行了商量,是不是删除,其答复,要不删了吧,听说法院已经看到了这个文章,已经在开会研究了。记得罗翔曾经说过,法律本不是完美的,尽管如此,法律却是人类进步到迄今为止所找到的最完美的解决纠纷机制。司法也是如此。一个司法案件的结果是否符合立法的精神、社会的公正期望,并非就是法律规定和精神的翻版,而要受到法官的司法精神、法院的社会环境的影响,更会受到其他在此就不列举的因素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司法规定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以求在各种主观客观环境下,最大限度的解决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判。

有人问烟语君为什么删文了?为什么没有顶住压力?烟语君答,发布这个判决书,就是让有司人员知道,一份司法判决书作出以后,从来不是一个司法个例,其中的裁判和说理,终将会受到社会的围观,官方的说词是,社会监督。既然司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这个判决书及社会评价,相信会在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到社会民众的接受程度。

发布一个文章,让别人受到处分,自己收割流量,从来不是本号的宗旨。能够引起各方的重视,想到在个案处理中应该顾忌法律本意和社会影响,才是发文的目的。既然已经达到目的,不就是一篇文章吗,删了就是!

删文之后,烟语君问让删文的律师,这个案件你还会再代理吗?她说,他们肯定会申请再审的,只是这么一闹,不知道再审代理,会不会有麻烦。烟语君问她,既然法院已经看到了这个文章,他们能不能自己发现主动再审呢?她再无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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